
CFR 我們稱之為 "運費在內條款" . 也就是賣方將貨交給賣方選定的運送人, 並放置在船上位置, 就視為交貨.
1.本條款前身是 INCOTERMS 1990 C & F, 後 INCOTERMS 2000 修改為 CFR. 本條款賣方需負責訂艙 繳交運
費, 辦理報關出口, 但不需負責 保險 工作及費用.
2.CFR 在 INCOTERMS 2010 中調整風險分割點為 放置在船上位置 之後才算 交貨 完成, 而不在是
INCOTERMS 2000 主張的 越過船舷.
3.INCOTERMS 2010 也主張 CFR 僅適用在海運及內陸水運, 不適合其他運輸方式. 如果要使用在貨櫃或是其他
運輸方式, 建議採用 CPT. 因為其風險是在貨交運送人就轉由買方承擔, 而不是等待到 越過船舷.
4.現今, 三角貿易中, CFR 用處就很大. 因為, 最終買方可以進行保險工作, 其投保金額不會讓中間商得知. 因此,
就公平立場態度, 最終買方可以保有其投保金額的隱密性.
5.事實上, 現今 CFR 比較少人使用, 因為大部份買方都會ㄠ賣方要一塊負擔保險費. 殊不知保險就像預防針, 沒
事就沒事, 有事都是大條事. 保險, 眉眉角角很多, 以後再與大家分享.
以上, 是我對 CFR 的分享.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6/1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