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國貿條規對照表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國貿條規對照表

文章日期:2011-06-20 21:04

以前我在上簡報訓練課程時, 講師有說過一句話 "文不如表, 表不如圖" .
唉~~~ 我花了 11 週 寫了一大堆文字, 您不累, 我都先累了 ~~~~ 現在終於恍然大悟 !!!

而且, 對於像我這樣的門外漢想要用最簡單的方式了解 INCOTERMS 2010 實在是太困難了!!!!
所以我自作聰明, 仿傚 INCOTERMS 2000 做了一份簡單對照表, 我用顏色管理邏輯, 希望可以用最簡單的文字, 最佳的視覺, 協助大家處理將來有關業務.

歹勢~~~ 可能會有些模糊不好看, 如果要電子檔, 請來信索取.

我是物流公司的 SALES , 接下來我要為我的業績好好的打拼, 再不努力一點, 老闆就要把我 FIRE 了~~~

我對大陸的關務稅務比對 INCOTERMS 2010 更加了解ㄛ~~~, 如果有興趣, 可以討論討論~~~ 我算是相當專業的 !

如果大家要支持我, 讓我有更多的時間可以在 BLOG 分享經驗給大家, 方法很簡單, 多多幫我介紹一些海空運輸業務給我就可以的啦~~~~

為響應環保救地球, 我不會傳真報價啦~~~只要您給我機會從事運輸業務, 並且告訴我現行運價就可以. 當然, 更歡迎直接到我公司洽談, 就在 台北市市民大道三段中崙 大X發 5F, 然後向櫃台美眉說要找 賴ㄍ 就可以. 大樓的地下室有汽機車停車場, 很方便.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6/20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CIF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CIF

文章日期:2011-06-19 10:48

CIF 我們稱之為 "運保費在內條款" . 也就是賣方要負責選定運送人, 並且與運送人簽定運送協議. 支付運費當買方指定港口, 同時也要負責投保工作.

關於買賣雙方風險劃分, 在 INCOTERMS 2000 是在 越過船舷, 而 INCOTERMS 2010 則是 貨物放置定位. 這是兩者比較明顯不同的區分.

CIF 是過去使用最多的條款之一, 但由於容易造成風險歸屬不易, 在 INCOTERMS 2010 就清楚說明 僅適用在 船上交貨的海運運輸以及內陸水運運輸, 其他運輸方式不建議採用本條款. 以下是相關說明:

1.因為風險是在 "越過船舷(INCOTERMS 2000)" or "船上放置定位(INCOTERMS 2010)"  才移轉 買方.
   但實際上, 賣方是在貨櫃場就把貨交給運送人, 但卻要承擔從貨櫃場一直到風險劃分點為止, 所以對賣方
   相當不公平.

2.雖然是賣方要進行投保工作, 但卻只要投保 C 條款, 而運送人又是賣方選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未必是 C
   條款可以概括, 所以對買方來說也不是很公平.
   在此要再說明一次, 所有貿易條款的費用其實都是買方付的, 只不過有些條款是買方先付給賣方, 例如
   CIF 就是買方先把 運費 保費 付給賣方罷了. 千萬不要誤以為讓賣方付費可以 COST DOWN.

3.CIF 適用在 三角貿易, 因為, 中間商是購買在船上放置定位交易的貨物. 如此可以減少路上風險, 但相對
   賣方, 就必需要能承擔裝船前的風險.

4.過去多年, 很多公司在採用 空運 陸運 也是下 CIF 訂單, 這是一種很嚴重的錯誤. 因為, 飛機並沒有
    "船舷" , 卡車 也不是 船, 萬一發生貨損, 將會引來索賠認定爭議.
   在此要強烈建議, 除了海運以外, 千萬不要再用 CIF 了, 如果一定要用, 也一定要改為 CIP. 因為 CIP 風險
   是在貨交運送人 分割, 責任歸屬非常清楚不囉嗦.

5.根據 INCOTERMS 2000 or 2010, 賣方對於保險責任都只要購買 協會 C 條款 就可以, 如果買方認為
   對其不夠, 應通知賣方購買 C 條款以上的保險, 但其增加保費應由買方承擔.
   話說回來, 既然買方為求自身權益而必需加保, 那麼何不當初下單就下 CPT 呢? 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話
   題, 以後有空再與大家分享.

6.在過去多年以來, 我經常聽到客戶說: 我接的單是 "CIF TO DOOR"  (例如, CIF 上海, TO DOOR 無錫),
   按字面商翻譯, 就是賣方海運到上海, 買方負責進口報關, 賣方再路運到無錫. 表面上看起來沒啥問題, 但
   如果萬一上海到無錫路運產生貨損, 請問, 這要算誰的?
   賣方說: 我請 FORWARDER 報價, 所以路上貨損要 FORWARDER 賠.
   買方說: 運輸是賣方安排的, 當然要賣方賠.
   運輸說: 請賣方 OR 買方找保險公司公證, 然後向我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保險說: 根據提單的 PORT OF DISCHARGE   &   PLACE OF DELIVERY   認定責任歸屬.

   我要說的是, 一切以白紙黑字為憑. 江湖上有很多 FORWARDER 廠商 都以為只要我有保險, 就可以規避
   風險, 但事實上, 我們要看保險單的保險範圍. 前例, 因為是 CIF 上海, 所以賣方只要保到上海就好, 後面
   的保險應由買方自行投保. 而此時, FORWARDER 的提單如果 DISCHARGE DELIVERY 都是上海, 那
   麼上海到無錫的貨損就與 FORWEARDER 無直接關係. 偏偏台灣現在仍有很多 FORWARDER 仍然是
   把 PLACE OF DELIVERY 寫成 "無錫" , 如此一來就必需負責路上運輸安全, 發生貨損, 理應向
   FORWARDER 求償.
   至於是買方或是賣方負責向 FORWARDER 求償? 按理應由締約方求償. 但問題是, 貨損是在進口國, 賣
   方在 舉證 時效 準確度 人員 等等都有問題, 如果委由買方搜證, 買方願意嗎? 會儘心儘力嗎?
   發生問題才是考驗人性的時候. 說實在的, 我不認為 買方要為賣方負責. 事實上買賣雙方都玩不起這檔遊
   戲, 因為 FORWARDER 本身在資源上大部份都比 廠商 要齊全很多. 弄到最後, 總是買賣雙方倒楣.

   基於上述, 為求責任清楚, 以及萬一發生損壞可以處理順暢, 個人建議保險應由買方購買保險.

總之, CIF 看似簡單, 其實有些問題點, 一定要先規劃清楚, 以免發生不愉快的事情.


INCOTERMS 2010 簡介到此告一段落, 如有任何問題, 歡迎 來信 OR 來電 討論.
loleloso@pandalog.com
+886 - 939331994
MR. MORRIS LAI
06/19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CFR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CFR

文章日期:2011-06-13 15:16


CFR 我們稱之為 "運費在內條款" . 也就是賣方將貨交給賣方選定的運送人, 並放置在船上位置, 就視為交貨.

1.本條款前身是 INCOTERMS 1990 C & F, 後 INCOTERMS 2000 修改為 CFR. 本條款賣方需負責訂艙 繳交運
   費, 辦理報關出口, 但不需負責 保險 工作及費用.

2.CFR 在 INCOTERMS 2010 中調整風險分割點為 放置在船上位置 之後才算 交貨 完成, 而不在是
   INCOTERMS 2000 主張的 越過船舷.

3.INCOTERMS 2010 也主張 CFR 僅適用在海運及內陸水運, 不適合其他運輸方式. 如果要使用在貨櫃或是其他
   運輸方式, 建議採用 CPT. 因為其風險是在貨交運送人就轉由買方承擔, 而不是等待到 越過船舷.

4.現今, 三角貿易中, CFR 用處就很大. 因為, 最終買方可以進行保險工作, 其投保金額不會讓中間商得知. 因此,
   就公平立場態度, 最終買方可以保有其投保金額的隱密性.

5.事實上, 現今 CFR 比較少人使用, 因為大部份買方都會ㄠ賣方要一塊負擔保險費. 殊不知保險就像預防針, 沒
   事就沒事, 有事都是大條事. 保險, 眉眉角角很多, 以後再與大家分享.


以上, 是我對 CFR 的分享.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6/13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FOB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FOB

文章日期:2011-06-06 16:02



FOB 我們稱之為 "船上交貨條款" . 也就是賣方將貨 "放置" 於買方指定運送人的船舶上, 就視為交貨. 這點與 INCOTERMS 2000 風險分割點略有不同. 建議將來使用前應特別注意.

1.在 INCOTERMS 2000 是以 越過船舷 為風險分割. 但萬一真發生事故往往因為責任界定不明而讓索賠工作
   無法順利進行.
   例如貨櫃(物)吊裝到船舷剛好掉下來, 砸到船舷, 一半貨物掉在船上, 一半落到地面, 請問, 要怎樣歸屬責任?
   保險公司認定: 在船上的一半 已完成交貨, 掉在地面的不算交貨. 但東西都摔壞了, 所以只賠掉到船上的一半,
   地面上的不賠.
   賣方說: 我的商品是整體性不能分割的, 只交一半的貨不算完成交貨. 且還要自己找港務局賠掉地面的貨.
   買方說: 我的訂單是 100%, 不是一半, 所以向賣方請求違約賠償.

   上述是真的情況, 每個人說法都沒錯, 而其中最倒楣的就是賣方, 因為運送人是買方選用的, 出問題卻要承擔
   責任, 買方一點事情也沒有, 反而會多賺一筆 "理賠金". 而賣方卻完全處於被動要負擔賠償.
   您一定要清楚明白一個道理, 最容易發生貨損風險是在 "動態" 情況. 貨物處於 "靜態" 情況下, 除非外力, 否則
   不容易發生. 而貨櫃(物)在吊裝過程就是屬於 "動態" 情況下.

2.如果剛好, 日本 311 前賣方將貨櫃(物)送交仙台港報關出口, 船是 03/12 開. 貨物因為海嘯發生全毀, 但因
   為是 FOB, 所以賣方違約, 要賠償買方損失, 而買方還因為有保險, 所以大賺一票.
   您可能會覺得沒天理, 我告訴你, 就是這麼沒天理.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用的; 天理是給懂得運用的人用的.
   INCOTERMS 是老外發明的, 他會選用 FOB 絕對不是偶然, 也絕對不是比你笨. 只因為 FOB 是買方最有利,
   您可能不相信, 以後有緣再分享給大家.

3.有鑑於買賣雙方是平等互惠原則, 既然運送人是買方指定, 理應由買方承擔自賣方將貨物送交指定運送人,
   從卸車起的所有責任. 這也是為何 INCOTERMS 2010 建議將以往的 FOB 修改為 FCA 的原因.

4.如果您是三角貿易, 且扮演中間商的角色, 那麼 FOB 就可以用在與賣方之間的交易. 因為 INCOTERMS 2010
   FOB 主張貨物在船上 "放置" 定位後才視為交貨, 而不是 "越過船舷" . 所以對中間商而言是最有保障的模式.
   如果您是賣方, 如果您不懂 INCOTERMS 2010 , 不懂得要求改為 FCA, 您可能就要承擔多餘的風險. 但即便
   如此, 如果賣方不能改為 FCA, 卻可以自行利用保險規避在吊裝過程中的風險.

5.如果您是空運訂單, 強烈建議您立即將 FOB 更改為 FCA, 因為:
   A.INCOTERMS 2000 就已說明 "輸出港船上交貨" , 並沒有告訴您是 飛機上 或是 運輸工具上 交貨.
       PS.因資料繁多, 在此僅引用 維基百科 說明.
   B.INCOTERMS 2010 也清楚表示,FOB 僅適用在船上交貨或是內陸水運. 並沒有提到其他運輸方式.
       如果您將來仍然要引用 FOB, 萬一發生事故, 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

隨著運輸多元化, 複雜化, 在西元 2000 年以前討論制定, 並於 2000/01/01 開始使用的 INCOTERMS 2000 的部份條款已不適合用於 2011 年. FOB 曾經扮演過很重要的貿易條款, 但因當時制定的時空背景與現在不同, 所要面對的環境也不同, 有些潛在爭議並不能得到平等對待. 在未來, 建議買賣雙方最好斟酌使用.

以上, 是我的見解與分享.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6/06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FAS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FAS

文章日期:2011-05-28 09:46


FAS 我們稱之為 "船邊交貨條款" . 也就是賣方負責將貨運送到裝船港的買方指定的船舶邊, 並放置在該船邊就視為賣方交貨.

請注意, FAS 僅適用於海運或是內陸水運, 其他方式運輸均不適用. 也不能用在貨櫃場交貨的情況, 更不適用於空運或是陸運.

1.在香港, 有一種俗稱 "海中央"  OR "中流" OR "RTT" 作業模式, 是利用 "駁船" "躉船" 從碼頭將貨物運送到大船
   船邊, 再將貨櫃吊上大船.
   聰明的買方一定知道, 賣方為降低運費, 或是運輸公司想多賺一點運費差價, 有時候會選用比較低廉的作業方式
   運輸, 而 "中流" 就會變成首選. 此外, 珠江三角洲到香港的貨載也會用這種方式裝卸.

2.如果是這種方式作業, 買方最好是將條款定為 FAS, 因為這種作業方式最危險的部份就是在海上過駁的後,
   我從事運輸將近 20 年, 就聽過 或是 看過 好多起事故, 都是在吊裝時鋼索斷掉, 貨櫃掉到海裡, 也有的是掉到駁
   船上造成貨損. 如果是採用 FAS, 其間作業風險是由賣方承擔, 如果是採用 FCA CIP CPT 則是買方承擔.

3.除上述以外, 當貨物 超寬 超高 超重 而採用特殊櫃(平板櫃 開頂櫃)時, 最好也是用 FAS, 而不要用 FCA CIP
   CPT. 因為:
   A.有時候 三超 情況下, 船公司會要求 "結船邊" , 因為船公司也不想承擔從貨櫃場到船邊的風險.
   B.船公司都不承擔了, 為何買方要承擔呢?  如果採用 FCA CIP CPT 就會變成買方承擔風險與費用.

4.還有一種情況, 最好也是用 FAS. 那就是 SOC (Shipper Own Container), 因為船公司是在船邊收下這批貨,
   在此之前與船公司均無關, 所以, 最好也是與買方無關.
   為何會出現 SOC ? 有時候船公司要送空櫃到某些地方, 會把這些空櫃交給貨代免費使用, 藉此省去運費支出.
   有時候新造貨櫃出廠, 也會用這種方式運送到特定港口.
   此外, 也有一些是因為買方指定目地根本無法將空櫃運回來, 為能完成交易, 只好自己買一個貨櫃使用. 這時
   候也會稱為 SOC 櫃.
   在此要特別提到, SOC 櫃的 THC 應該與 COC (Carrier's Own Container), 計算不同. 因為從領空櫃一直到
   交重櫃到船上總共有四次裝卸, 但是 SOC 會只剩下二次, 所以 THC 理應打折. 但, 事實上, 船公司裝傻, 運輸
   公司不懂, 客戶不知, 就這樣, 多花很都冤枉錢.

   昨天有人寫信問我, 買貨櫃很貴耶~~~ 頭殼壞ㄌ哦 !!!
   跟大家說ㄛ~~ 不完全是頭殼壞ㄛ~~~ 客倌請想想以下情境:
   A.航商如果要將空櫃從偏遠的地方運回港口, 如果沒有出口貨, 其空櫃運費算誰的?
       如果算在重櫃時的運費, 有人願意嗎? 如果不算在重櫃, 要等到何時有貨可以順便運到港口?
       在等待貨物出口時, 其貨櫃的折舊 租金 利息 風險 算誰的?
   B.如果賣方採用 SOC 方式作業, 而船公司也樂見其成, 賣方會增加成本嗎?
       請計算一下買一個貨櫃的費用 與 商品包裝費用 誰比較高? 請注意, SOC 箱的商品包裝成本與 COC 箱的成
       本不同.
   C.貨櫃是鋼製品, 運抵目地後, 是不是可以回收再利用或是轉售其他公司或個人?
       SOC, 我們會把它視為包裝的一部份, 如同木箱一樣, 只不過它是 "鐵" 的. 是不是應先與買方議價協商購買
       貨櫃 的費用?
       PS.要這麼做時應先確認進口國針對這貨櫃要不要課征進口關稅.
   D.前述提到, SOC 運費 作業費 均比 COC 便宜.

   綜合上述, 不要說沒可能, 現行很多國家仍然盛行 SOC, 只不過這帳是由船公司算在賣方身上, 萬一將來可以
   回運港口, 那船公司就賺到了, 萬一運不回來也不虧ㄚ, 因為以經算在賣方身上了.
   您現在再看看賣方是不是真的頭殼壞ㄌ !!
   如果有機會, 您不能算這筆帳嗎?

在現今國貿上, FAS 會用到的其實並不會太多, 我也就不多作介紹. 如果有興趣, 歡迎來信討論.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5/29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DDP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DDP

文章日期:2011-05-22 07:19

DDP 我們稱之為 "稅訖交貨條款" . 也就是賣方必須將貨送達買方指定目地, 而且要負責進口國報關的工作, 同時也要繳交進口國因報關而衍生的稅賦.
在此要順便一提, 不管是 INCOTERMS 2000 or 2010, 只有 DDP 是賣方要負責進口國報關工作, 其他所有條款均不需要. 從以往至現今, 仍然有很多買方假裝作不知道,而賣方也不是很了解, 連 DDU 都ㄠ賣方要負責報關工作, 這是一種很要命的行為. 建議從今爾後不要再這樣做了. 

如果說 EXW 是對賣方最有利的條款, 那麼 DDP 就是買方最喜愛的條款, 因為, 整體交易過程中, 買方除了提供進口報關文件以外, 剩下就是在指定地點卸貨. 其他的事情全部是賣方要處理. 所以, DDP 通常是用在 "買方市場".

DDP 是 INCOTERMS 舊有條款, 與 INCOTERMS 2010 DAP 差異點就只有進口國的 "報關責任", 其他的 運輸 保險 交貨點完全相同. 但是, 光是這點, 我在從業期間就看到許多案例供大家參考, 下次要承接這樣訂單, 或是準備下這樣的訂單, 先掂掂自己的份量, 有沒有本事這麼做!

1.根據 INCOTERMS 2000 or 2010 , 買方需辦理進口報關文件, 其辦理文件的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 如果買
   方 有意 故意 計劃性 不辦理進口怎辦呢?
   我就遇過一個真實案例, 眼看交期就快到了, 台灣幾經催促大陸進口文件, 大陸報關員說: "免稅表" 還沒下來,
   如果急, 貨就先發過來吧!
   通常, 我都會勸台灣廠商不要出貨, 萬一貨到大陸了, 可是文件尚未辦好, 這時可能會衍生出許多額外費用, 例
   如 海關滯報金 倉儲費用 . 但是, 礙於不出貨就會面臨違約, 其賠償金不是小數目, 只好硬著頭皮發運. 果不出其
   然, 貨到目地海關, 就是 "免稅表" 申請不下來.
   眼看就要產生進口 "滯報金", 於是與報關員發生衝突. 這時, 報關員突然說了: 我理解你們心情, 我也儘力辦理,
   但就是下不來, 聽說有人可以想辦法搞定, 但要花點錢, 您看要不要試試?
   話說到此, 明眼人都知道, 就是這報關員在搞鬼. 但就算您氣的牙癢癢的, 您也無可奈何. 他所有的行為都能讓自
   己免責, 以下是分析:
   A.報關員並沒有讓您發貨或是不發貨, 如果不發貨, 影響交期, 是賣方責任. 如果發貨, 文件下不來, 也與他無關.
   B.辦理進口文件風險本就在賣方, 萬一來不及交貨也不是買方責任, 所以, 買方根本不急.
   C.進口文件下不來, 真要靠金錢疏通也與買方無關. 所以當然可以獅子大開口.
   D.報關員為何看準賣方會屈服? 因為沒有 "免稅表" 代表要課征進口關稅與增值稅, 熟輕熟重大家自知.

   所以, 以後萬一要接 DDP 的訂單, 一定要在合約上寫明, 以確保買賣雙方的權益:
   E.買方辦理進口所需各類文件, 如未備齊, 或, 買方通知文件備齊日算起 30 日內賣方交貨均不視為違約.
   F.買方應於約定交期前 30 天備齊進口文件並通知賣方, 因買方所致進口文件未如期備齊, 買方視同違約.
2.您以為拿到 "進口相關文件" 就 OK 了嗎? 錯!!!!
   千辛萬苦拿到進口文件, 結果發現貨與文件不符, 一切辦理文件流程要再走一次.
   我們知道, 從下單到生產製造, 過程中會多次改規格 改設計圖 最要命的是改品名, 因為可能要搭配其他機台或
   投資項目一起進大陸. 但是採購與業務不一定會把細節告訴關務與船務, 所以經常是 說歸說 做歸做.
   結果下場您一定知道, 又是要花錢改報關資料或是搞關係疏通.
   為了要避免這類情況發生, 出貨前一定要先看到進口文件的內容與出口文件內容是否一致, 否則就是不要出貨
   . 以免陷入進退兩難窘境.

3.DDP 牽扯到的不外乎是 "稅". 所以在此要给大家一些觀念:
   A.如果是投資設備, 大多會涉及 "免稅表", 免稅表有兩個欄位(進口關稅, 增值稅)敘述要課征多少% 稅. 但是自
        2009/01/01 恢復課征 增值稅, 至於進口關稅仍然免稅. 詳見 中國海關總署 2008 年 103 號文.
   B.如果是一般貿易, 要看兩國之間有無特別協議, 如果有, 應先確認該商品是否符合減免稅的條件.
       例如, 東協 10 + 1  ECFA  CEPA  WTO ..... 這類協議通常會要求出口國的產證, 以符合進口國減免稅的優惠
   . 這類的減免仍以 進口關稅 為主, 而非增值稅或營業稅, 千萬不要弄錯.
   C.如果原本就是保稅料件或買方是保稅區 保稅廠 或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OR 場所. 因其進口是在 "保稅狀態下,
       所以建議應改用 DAP. 如果為了要讓賣方承擔進口報關, 建議在買賣協議上另外註明由賣方負責進口報關,
       但進口關稅除外. 這樣就會比較符合於真實現狀.
       這點, 您千萬不要小看, 我就有一客戶出狀況. 他們與昆山仁X電子簽約, 報價是 DDU 昆山加工區, 因為是區
       內企業, 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本身屬於 "免稅" , 所以仁X就遊說賣方改為 DDP 昆山. 賣方想, 反正 DDU
       DDP 對本案而言都不會產生進口稅, 所以就簽約了.
       客倌, 這是一個陷阱題, 您說可以簽嗎???  當然不能, 這仁X採購太賊了. 仁X在昆山有多個廠區, 有一部份是
       在區外, 並非保稅, 怎能 DDP 視同 DDU??? 而且, 一開始這採購就設計要坑殺賣方, 因為合約上寫的是
       DDP 昆山, 而不是 DDP 昆山出口加工區. 兩者迥然不同.
       故事最後結果是啥? 我繼續說下去一定讓您跌破眼鏡, 仁X一開始就要向賣方殺價, 但因該產品賣方擁有主導
       性所以沒有如仁X所願, 於是挖了 DDP 視同 DDU 的坑讓賣方跳, 賣方為了不要背信違約賠償, 只好被迫重新
       議價. 至於仁X呢? 採購昇官, 仁X發財; 賣方業務呢? 幹! 幹! 幹!      

4.因為 DDP 的進口稅賦是賣方要負責, 如果業務不知道進口關稅是多少, 那又要如何報價呢? 偏偏進口文件都是
   買方提供, 所以這些費用發票的抬頭都是買方, 賣方無法拿來作為會計科目的 "進項證明" . 知己知彼百戰不怠,
   在此我要銘謝 中華經濟研究院 台灣 WTO 中心 提供一個很好的資料庫:
   http://db.wtocenter.org.tw/tariff-index.asp

   此外, 如果您外文能力不錯, WTO 組織也提供一個所有會員國相關稅賦的查詢網站:
   http://tdf.wto.org/ReportersAndProducts.aspx

5.DDP 是所有條款中對買方最有利的, 但即使如此, 賣方只要 "準備卸貨" 就視為交貨. 仍然不需 "卸貨", 或是 "定
   位" , 除非另有約定.
   所以, 賣方如果遇到這問題, 或是買方在ㄠ這些費用與責任, 建議應據理力爭. 因為, 商品最容易出問題是在裝卸
   過程, 而不是運輸過程. 如果賣方答應 卸車 就位, 那麼過程中的損壞風險將由賣方承擔, 除非另有約定.


以上是我對 DDP 的說明.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5/22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DAP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DAP

文章日期:2011-05-14 11:09


DAP 我們稱之為 "目的地交貨條款" . 也就是賣方要負責將貨物運送到賣方指定地點, 並 "準備" 卸車, 才視為交貨
完畢.

1. DAP 與 DAT 一樣是 INCOTERMS 2010 新增條款, 但其實 DAP 是把 INCOTERMS 2000 的 DAF DES
    DDU 合併之後的條款. 因為 INCOTERMS 2010 主要目地是化繁為簡, 並不會與原先的條款發生衝突.
    PS.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地港船上交貨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目的地稅前交貨

2. 與 DAT 不同的是, DAT 是在 "終點站" 交貨, 而 DAP 的交貨地是賣方在 DAT 基礎上(進口海關的監管區域或
   場所), 延伸到買方指定地點. 但是賣方不需負責買方的進口報關及因報關而衍生的費用.
   例如: 日本進口到中壢工業區的 "億X電子" , 如果是 DAT , 買方可以要求 DAT 楊梅東海貨櫃場; 如果是
   DAP, 就變成 DAP 中壢工業區 XX 路 xx 號, 至於報關部份, 買賣雙方可以約定在基隆港 OR 楊梅貨櫃場報關.
   但通常會是後者, 因為可以把從基隆到楊梅的風險及費用轉嫁到賣方. 千萬不要覺得買方好會計較, 那是因為要
   符合 DAT or DAP 的精神, 並無過份.    

3. 現今兩岸三地國貿上經常會有賣方負責出口到買方指定的香港倉庫, 此時除了物流費用以外, 我們經常會看到
   或聽到二個費用項目 入閘費(GATE CHARGE) 停車費(PARKING FEE). 這費用分別約為 HKD 450 / PER
   CAR  HKD 60 / PER CAR . 那是因為以往大家都以為 CIF 香港 TO DOOR WAREHOUSE 就是把貨送到倉庫
   , 其實這樣的錯誤觀念正帶給賣方一種潛在風險而不自知. 幾年下來, 形成一種風氣, 大家也就將錯就錯一直沿
   用下來, 如果可以利用這次 INCOTERMS 2010 的規範, 買賣雙方重新協商, 這樣也不失為功德一件.
   A.GATE CHARGE 本質是屬於倉儲費用, 不屬於運輸的物流費用.
   B.以往 INCOTERMS 2000 的 CIF 是賣方越過船舷, 費用是付到目地港, 但是並沒有包含買方倉庫費用.
   C.就算在 CIF 後面加上 TO DOOR , 也只是延伸運輸為 海運 + 陸運. 但還是不包含 倉儲費用.
   D.我在 1992 年入行, 在業界的經驗不能算太多, 當時, 報價, GATE CHARGE 都是買賣雙方另外約定的, 而
      不是現在變成默認賣方付的.
      倉庫向賣方收了這些費用合理嗎? 根據個人不成熟狹隘沒知識的看法, 一點也不合理. 倉庫是買方選定的, 我
      只是把貨送過去, 憑啥要我付什麼 "入閘費" ? 如果倉庫還要收 掃地費 司機尿尿費 倉庫空氣使用費 倉庫工人
      走路費 搬運工人營養補助費 倉庫眾生安家費 ..... 我是不是都要付ㄚ???? 其實這些, 都與賣方無關. 就是因為
      倉庫是買方選用, 這些費用都是倉庫本身的費用, 而賣方只負責物流費用, 所以與賣方無關.
      如果要再說清楚一點, 其實 GATE CHARGE 有大部份都是 REFUND 給倉庫租用者抵扣倉儲費用, 或是海空
      運情況下 REFUND 給出口地的 FORWARDER , 就是因為這樣, 才會有低於合理成本的運費或是江湖上盛行
      的 "零" 運費.
      我們要作國貿的, 就應了解相關成本, 而且是真正的合理成本, 這樣才能回歸常態. 所以, 我要說, GATE
      CHARGE 根本不合理, 甚至香港現行收取的拆櫃費 文件費 手續費 .... 等等, 也都偏離現實. 
   E.如果以後還有談到 CIF HK TO DOOR WAREHOUSE , 建議修改為 CIP HK WAREHOUSE , 除了滿足 CIF
      原本精神以外, 也符合 INCOTERMS 2010 相關規範. 如果是 DDU HK WAREHOUSE , 建議修改為
      DAP HK WAREHOUSE , 因為這代表賣方交貨到買方指定地點, "準備" 卸車, 就算交貨. 倉庫所發生的費用與
      賣方無關.
   F.現今江湖上仍有一些倉庫是不向賣方收取 GATE CHARGE 的, 重點是賣方必需懂得爭取, 否則買方也好, 倉
      庫也好, 都一定會裝傻不知道, 對吧! 如果我是買方, 我也一定會裝傻, 有人要付錢還不好嗎? 這是人性, 不能怪
      買方.

4. 既然 DAP 是交貨到買方指定地點交貨, 那麼與 FCA 有何不同?
    這點很容易讓大家迷失, 其實有一個很簡單的說法:
    FCA 是用在出口國的交貨條件下才適用; 而 DAP 則是用在進口國或是第三地交貨才適用. 兩者迥然不同, 千
    萬不要混淆.

5. 關於保險方面, 與 DAT 一樣, INCOTERMS 2010 相關規範中並未要求賣方或買方對商品進行保險工作, 但
    由於是在進口國交貨, 建議賣方最好是要投保, 而受益人當然是賣方.
    為何 INCOTERMS 2010 會對買賣雙方都不要求投保呢? 您想想, 保險是誰要花的錢? 如果您不明白, 請您檢
    閱 CIP 所述. 如果您理解, 試問, 保險不就是要規避因為運輸而衍生的風險, 但是貨都到我家了, 我幹麻要去投
    保?
    相對的, 為何 DAP DAT 也不要求賣方投保呢? 因為在 DAP DAT 的保險費用是歸賣方要出的, 運輸風險也是
    由賣方承擔, 所以賣方心中自有一把尺, 讓賣方自己決定吧! 咱們大家就不管這檔事了.

6. 因為 DDU 已由 DAP 取代, 為了釐清 DDU 到底包含那些費用, 我願意在此與大家說明一下:
     A.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目地港稅前交貨. 也是就是賣方不負責因報關而衍生的費用.
     B.但是在大陸, 很多買方都故意狹義解釋為 "除了關稅以外, 其他都是賣方負責" 所以商檢 動檢 報關 查驗 壓
       車費... 都要賣方負責. 其實大家都明白這是買方在ㄠ賣方.  在 INCOTERMS 2000 是廣意解釋 DUTY
       , 您可以參考任何國家(包括大陸)出版的 INCOTERMS 2000 或是 維基 , 再再都說明 DDU 條件下的報關與
        賣方無關. 既然無關, 何來費用之有呢?
     C.請大家要明白, 負責報關工作的人就要負責因報關而衍生的費用與法定檢驗及稅賦. 不管是
         INCOTERMS 2000 or 2010 , 所有條款中, 只有 EXW 是買方要負責出口國報關作業. 只有 DDP 是賣方要
        負責進口國報關作業. 其它條款, 都是賣方負責出口報關, 買方負責進口報關.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現行
        DDU 習慣由賣方負責報關, 這是錯誤的.
     D.前幾天, 我聽到一個有點給他不專業的說法, 我與大家分享一下.
        台灣裝貨櫃出口, 船經上海轉拖車到蘇州吳江報關, 空櫃在歸還上海時發現有櫃損, 雖然貨櫃場收櫃時有註明
        櫃損情況, 但卻無法向收貨人受取費用, 於是回過頭來向台灣的賣方收取這些費用. 結果當然也是賣方拒付本
        費用. 後 OP 找我設法向賣方收取, 當下我也拒絕找賣方收取. OP 竟然理直氣壯對我說: 本案是 DDU 當然要
        找賣方!!!
        話說到此, 這 OP 太不專業了, 修櫃費與貿易條款無關, 但與 E.I.R.(設備交接單 OR 貨櫃交接單)有關. 當發現
        櫃況有異應立即處理, 而不是丟回台灣處理.
        貨櫃是船公司財產, 租用給客戶裝貨使用, 便利於運輸過程的作業. 所以在進出櫃場都會有簽收的動作, 任
        何一階段出現異狀就應立即註記以明確責任歸屬. 前例, 當在上海提領重櫃時並未發生異常, 貨物卸空之後將
        空櫃歸還櫃場時卻發生異常, 客倌您說, 問題是出在賣方 OR 買方??       
     E.過去十年來, 甚至將來幾年, 仍然會有人用 DDU 交易, 不管您是買方或是賣方, 一定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
        , 千萬不要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當然, 最好是改用 DAP , 大家清清楚楚的, 不會有灰色地帶. 

     在此我要良心呼籲到祖國打拼的台灣人, 或是就在祖國打拼的同志, 不要再ㄠ賣方了, 錢不好賺, 如果要ㄠ 就
     明說, 千萬不要用訂單的淫威欺負人家不懂, 天理昭彰 履報不爽. 舉頭三尺有神明, 總有一天等到您.


以上, 是我對 DAP 的見解, 請大家參考.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5/15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DAT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DAT

文章日期:2011-05-08 18:06


DAT 我們稱之為 "終點站交貨條款" , 也就是賣方將貨物運送到買方指定 "終點站" , 並且從運輸工具卸下, 才算是
將風險移轉買方, 也才視為交貨完成.

1.TERMINAL , 根據 YAHOO 字典解釋為: 末端 終點 極限 總站 終點 航空站 之意, 在 INCOTERMS 2010
   泛指 碼頭 倉庫 貨場 火車站 貨運站 貨櫃場 航空站 等等. 對我來說, 比較容易懂的是 公共的海關監管區域或是
   場所. 但不會是買方自家的保稅倉庫或是保稅廠.

2.DAT 是 INCOTERMS 2010 新增條款, 取代 INCOTERMS 2000 的 DEQ.
    INCOTERMS 2010 主要是為了要化繁為簡, 現今許多港區為了要加速物流提領作業, 碼頭 貨櫃場 很多都合而
   為一. 例如, 高雄港與台中港就是港口與貨櫃場結合, 而基隆港的 第一二三貨櫃中心也是.
   所以適當修改將可簡化貿易上的認知.

   PS.1.INCOTERMS 2000 DEQ(Delivered EX Quay) 為目地港碼頭交貨.
   PS.2.高雄港現今仍有極少部份的結關櫃場不在港區, 例如 高鳳 等等.
   PS.3.基隆港受限港區腹地所限, 現今週圍仍有許多貨櫃場 例如 中華 尚志 , 桃園 長榮 東海 新隆 新竹 大三鴻等
           等. 
   PS.4.台灣目前航商在進出口的吊櫃費收的合理嗎? 個人不成熟看法, 當然不合理. 例如, 進出口的吊櫃費都是收
           取 NTD 5600.0/20'  7000.0/40', 這部份費用中有含一段內陸拖車費. 而港區與貨櫃中心提領進口貨櫃
           或是結關出口重櫃, 與週圍櫃場到港區的距離完全不同, 但是收費卻完全相同, 試問, 合理嗎???
           個人卑微的希望 經濟部 交通部 財政部 內政部 這些官爺們不要老是欺負努力打拼愛台灣的企業, 不要再屈
           服於這些航商的淫威, 硬要瞎眼說什麼是市場自由, 政府不干預. 如果您大爺啥都不管, 我們小小老百姓幹
           麻養一堆不幹事的米蟲?
           如果客倌還是看不懂我在寫啥! 建議來信討論, 我將細說分明.

3.在 DAT 條款下, 賣方必需負責運送到買方指定 "終點站" 的物流費用, 但不需負責進口報關工作, 也不需承擔因
   報關而衍生的費用.
   舉例來說, 美國進口到龜山工業區, 買賣雙方可以約定 DAT 基隆, 也可以 DAT 南崁貨櫃場. 但我會建議應以
    DAT 南崁為準, 因其較符合 DAT 精神.
   如果賣方已提示交貨文件給買方, 在此之後的倉儲費用與倉儲期間的損壞風險與賣方無關.

4.對於保險部份, 在 INCOTERMS 2010 並未規範買方或賣方要負責投保, 但因為是在買方指定 "終點站" 交貨,
   為確保賣方權益, 我們會建議賣方應該自行投保足以承擔運輸風險的險種. 如果賣方投保, 其受益人是賣方而非
   買方.

5.由於國貿運輸日趨多元化, 相較於 CIP , DAT 更適合於複合運輸, 因為 CIP 在貨交賣方指定第一運送人之後風
   險就轉交買方, 但事實上買方卻無法掌握運輸公司的動態, 因此對買方來說會增添 "ETA" 不必要的耽慮.
   而 DAT 的風險轉換是在買方指定 "終點站" , 在運抵終點站以前都屬於賣方, 因運輸公司是賣方接洽, 所以賣方
   可以監督到交期的事務, 這樣一來, 對買賣雙方都是一件好事.

6.在大陸, 經常會有交貨到 "物流園" 的交易. 如果確認是交貨到物流園內的物流倉庫, 我會建議最好是 DAT
   因為, 賣方只要貨交進物流園的倉庫, 並卸貨進倉, 是最恰當的條款. 當然, 賣方要負責進物流園的報關.
   如果是交貨到出口加工區, 就不適合 DAT 了.

因為 DAT 是新增條款, 我無法提供案例讓大家參考. 如果大加有疑問, 請來信討論.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5/08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CPT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CPT

文章日期:2011-04-23 08:56


CPT  我們稱為 "運費付訖" 條款. 這個條款的買賣方風險切割是在 賣方工廠 營業處所, 或是賣方貨交指定運送人, 賣方立即將風險轉由買方承擔. 但是, 賣方必需負責貨運送費用到買方指定地點. 有點繞舌, 請看以下說明.

1.CPT 交貨風險分割承襲 FCA . 不同地方是 FCA 的 "運送人" 是買方找的, 而 CPT 是賣方找的.
    所以賣方在把貨物交給 "賣方指定運送人" 之後就視為交貨完畢, 風險就移轉給買方.

2.賣方必需自己尋找運輸公司(運送人), 也必需與運輸公司簽定 "運送契約" , 以及支付運費到 買方指定地點.
   在此說的 "指定地點" 通常是指 "進口國進口港"(例如基隆港 上海港), 或是 "進口國的海關監管場所"(例如 竹科
   蘇州) , 而非買方工廠 倉庫 場所.

3.買方必需負責保險工作, 而賣方有義務提供保險所需的資訊給買方.

4.如果將來要出口, 應在買賣契約上約定. 且, 因出口報關而衍生的 責任 費用 檢驗 稅賦 均由賣方負責.

5.如果運輸工作是有一家(種)以上的運送人負責, 買賣風險切割是在 賣方貨物交給 "第一運送人" 風險立即移轉買
     方. 這點對買方就有點給他不公平, 雙方在簽定本條款時應特別注意:
   A.運輸方式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送方式. 例如: 台灣到香港, 再轉卡車到深圳.
   B.因為中途變換運輸公具, 買賣雙方根本無法事前掌握到運輸資訊, 必需等貨到轉運點之後才知道下一段運輸
      情況. 就算運輸公司事先告訴您下一段情況, 說穿了也只是 "預估 預計 準備", 並不是 "一定 保證" .
   C.雖然運輸公司會根據一般作業習慣安排, 但因為不能 100% 保證, 而賣方又已經交貨完畢, 如果發生運輸延遲,
      或是發生貨損情況, 買方根本無法對賣方求償,  所以對買方是相當不公平的.
   D.如果買方受不了這種風險, 應在買賣風險聲明 "賣方必需在貨交香港 xx 卡車公司後" 才視為交貨.
       PS.1.我是以 5.A. 為例.
       PS.2.全程船公司除外.

6.在此我要給大家一個觀念, 不管那一種條款, 所有的 "運費" (包括 報關 檢驗) 都是買方付的. 以 CPT 的 "運費" 表
   面上是 賣方付給 運送人, 但事實上卻是 "買方" 付的. 因為, 通常賣方報價公式是:
   EXW = 利潤 + 生產成本
   CPT  = EXW + 物流成本 (運輸 保險) + 其他附加費
   在這公式基礎, 賣方要報價多少錢以前, 都已經將相關費用算進去, 當買方要求賣方報 CPT, 賣方就會根據
   EXW + 物流成本 核算報價.
   所以, "物流費用" 不過是 買方先付給賣方罷了, 千萬不要以為賣方會 "義務勞動" 為買方承擔費用. 但是, 您想過
  沒有,  CPT 條件下, 錢是買方付的, 風險也是買方承擔, 但運輸公司卻是賣方找的. 所以賣方一定會找對其有利的
  運輸條件, 與一些潛在利益, 而這些全部都是買方埋單, 您說, 這不是很奇怪嗎? 如果把 CPT 改成  FCA, 那麼錢
  還是買方付的, 但這些好處與潛在利益會立即變成買方享受.

7.僅管上述 6. 的真相如此, 但對賣方而言卻變成極為不利(請參考 FCA 最後結尾), 我只能說,
INCOTERMS 2010 並不是要挑起買賣雙方的矛盾, 而是要大家認清真相, 彼此在平等的基礎上交易.

江湖上還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觀念, 我將會儘可能逐一破解.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CIP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CIP

文章日期:2011-05-01 22:47


CIP 我們稱之為 "運保費付訖條款" , 也就是 CPT 加上 "保險" , 就變成 CIP. 這樣詮釋夠簡單的吧!!
因此, 保險 變成我要向大家分享的重點. 

1.根據 INCOTERMS 2000 or 2010 , 賣方有義務為交易的貨物進行保險責任, 並支付保險所需費用.
   PS.千萬不要以為賣方因此而要在成本上增加保險費, 事實上, 保險費是由 "買方" 支付的. 我這樣說好了, 買方
        在詢價時, 賣方報 CPT 與 CIP 會一樣嗎? 如果不一樣, 是不是 CIP 比 CPT 多出一項保險費呢? 所以, 保險
        費不過是 買方先支付給賣方, 再由賣方進行投保行為.
        因此, 賣方不應為降低成本而故意或不小心忘記投保. 因為萬一發生貨損, 將會造成無法預期的後果.

2.雖是賣方必需對貨物進行投保, 但只需投保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C 條款" 就好, 如果買方認為 C 條款不足以承擔
   因運輸可能造成的貨損風險, 賣方應在買方要求下加購保險, 但加購的費用由買方支付.

3.由於 CIP  的風險劃分是從 "貨交第一運送人"  開始劃分, 所以保險公司的承保起點都常是在運送人指定貨櫃場
   倉庫, 而不是賣方的營業場所或倉庫.
   但又因 CIP 也適用在陸運方式, 例如香港與廣東之間的中港拖車, 越南與廣西的拖車, 哈薩克與新疆的卡車, 在
   這情況下, 貨交第一運送人就會變成在賣方營業場所或倉庫. 而保險的起保點就會從這裡開始.
   陸運的保費費計算與海運空運略略有不同, 賣方在進行投保前應先向保險公司聲明, 以免將來理賠時有爭議.
   以前我在大陸時曾經有客戶發生貨損爭議: 客戶與買方簽定 CIP , 客戶從深圳工廠自己叫卡車送到香港貨櫃場
   時發生車禍, 貨物一部份毀損, 於是向保險公司索賠, 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客戶說我是 CIP , 當然是從出廠開始
   投保, 但保險公司卻說是開船後才算. 後客戶與保險公司進行法律訴訟, 最後我的客戶敗訴. 因為保險單起保點
   敘明 "HONGKONG PORT" . 還有另一個更嘔的地方, 因為是 CIP 必需貨交賣方指定運送人, 在沒有進貨櫃場以
   前都不算交貨, 所以我的客戶又因違約賠錢, 真可說是禍不單行. 也因這個案例改變我以後對於保險的概念.
   在此我要説的是 -- 您可以不會作生意, 但不能不注意.  有投 "保" 才可以轉嫁風 "險" .
   PS.面對風險三態度: 規避 轉嫁 承擔  以後有緣再討論.

4.保險費, 您會計算嗎? 相信大家對保險費算法都可以朗朗上口:
    保險費 = INVOICE x 1.1 x 保險費率
    .......
    !!!!!!!
    ?????
    真的嗎?
    請問, INVOICE 是用誰的 (買方 OR 賣方) ?????
    請問, 1.1 是定律嗎 ?????
    請問, 保險費率 都是固定嗎 ?????
   
    江湖上, 一般, 大部份 保險公司收取的最低保險費是 NTD 400.0/單 , 當然也有更高或更低, 在此僅僅提供一
    個不負責的數據作為參考之用, 絕對不能要用來向保險公司討論還價.

    為了方便接下來的說明, 除了 NTD 400.0 以外, 尚需假設一個不合理的保險費率 0.09% , 以及一個虛擬交易
    金額 INVOICE NTD 20.0 萬. 根據上述數據, 我們可以計算出保險費
    保險費 = NTD 20 萬 x 1.1 x 0.09%
                 = 198.0
    原本應繳保險費應為 NTD 198.0 , 但因最低應繳保費為 NTD 400.0 . 所以, 答案是 NTD 400.0
    同本例, 萬一發生貨損, 全部丟失, 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多少?? 答案是 NTD 22.0 萬.
    話說到此, 您覺的合理嗎?
    如果是我, 反正都要給保險公司 400.0 , 貨損卻只賠 22.0 萬, 我會:
    A.把投保 INVOICE 提高到 NTD 40.4 萬, 因為:
        A-1. NTD 400.0 = 40.4 萬 x 1.1 x 0.09%    
        A-2. 萬一發生貨損, 可以得到理賠 44.44 萬. 哈~~ 這數據有點給他不好看.

    B.與保險公司協商, 將 理賠金提高到 2.22, 因為:
        B-1. NTD 400.0 = 20.0 萬 x 2.22 x 0.09%
        B-2. 萬一發生貨損, 可以得到理培 44.44 萬. 哈~~ 那麼巧, 不太好聽耶~~~

    基於使用者付費, 利益最大化, 兩項原則, 我要回答一開始的問題:

    C.INVOICE 是用誰的? 最好是受益人自己投保為最佳選擇.
        C-1.出口的 INVOICE 不等於 進口的 INVOICE , 三角貿易就是如此. 事實上, 大部份從事三角貿易都在這裡多
              花冤枉錢.
        C-2.保險公司不會管你要投保多少金額, 只要你願意付保險費. 當然, 這投保金額要在保險公司接受的範圍內.
        C-3.報關金額 可以不等於 投保金額. 保險法理並沒有約束, 但如果投保金額過於離譜, 保險公司會拒保.
        C-4.如果是 CIP CIF 受益人當然是 買方, 如果是 DAT DAP DDP 受益人就是賣方.

     D. 1.1 是定律嗎?
         D-1. 根本不是, 1.1 不過是習慣上的數據.
         D-2.理賠金比 INVOICE 多 10% , 是習慣上用來賠償貨款以外的物流成本以及因貨損而衍生的費用.
         D-3.如果覺得 1.1 太少, 可以與保險公司討論, 在保險公司同意下, 是可以適當調高, 但我見到有在保險單條
                款寫明的只有一家保險公司最高是 1.5 , 其它都表示要另外協商.

     E.保險費率 0.09% 都是固定的嗎?
         E-1.當然不是.
         E-2.可以與保險公司協商, 不過, 協商前建議最好把運輸方式 路線 投保金額 每年總保費 出險率 等等都整理
             出來, 否則 保險公司通常是不會理的.
         E-3.如果不是受益人, 要求保險公司調低保險費率才可能降低投保成本, 才有意義.  如果每次出口的
            INVOICE 都在 40.4 萬以內, 建議應朝向調低 保險基本費 為主.
5.如果賣方硬要在 保險費 上面擠出一點什麼錢出來的, 建議您先檢視一下投保的保單條款. 因為:
    根據 INCOTERMS 2000 or INCOTERMS 2010 都寫明賣方只要投保 "C條款". 但是, 習慣上, 投保時都會默
    認為 "A條款".  A 條款保費 大於 C 條款. 所以, 賣方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改為 C 條款而節省一些保險費.
    但, 如果買賣契約有聲明賣方投保險種, 賣方就不能從這兒下手.

在現今江湖上有一個大家比較不會注意到的現象, 為何亞洲出口到歐美時, 老外喜歡 FOB ??? 照理, 他是買方, 為
何要承擔那麼多的物流風險? INCOTERMS 是老外發明的, 難到他們比我們傻??  真相是, 老外想要 "控貨" , 想
要得到 "利益最大化" 的受益人.
因為是他們自行在進口國投保, 根據 4. 理論, 以前有些案例, 貨損反而會比實際販售賺的多. 您現在可能無法理解,
也可能看不太懂. 沒關係,  因這問題與 CIP 有點偏離, 所以, 我留到以後有緣再專欄分享.


說到這兒, 抓緊去把您的保險費用 INVOICE 拿出來比對一下. 有問題再來討論嚕~~~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5/02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FCA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FCA

文章日期:2011-04-10 13:20


FCA 我們稱為 "貨交運送人" , 也就是賣方將貨物在買賣雙方約定的地點及時間內交給買方, 就算完成交易. 這
個條款乾淨利落, 將是未來十年經常會聽到的條款之一. 但這也是賣方最不容易 "控管貨權 (以後簡稱 控貨)" 以
下是我的見解:

1.INCOTERMS 2010 將 FCA 交貨給買方指定運送人的情況分為兩種, 只要滿足其一就算完成交貨:
   A.賣方在營業處所將貨 "裝上" 買方的運送人運輸工具. 這點與 EXW 有明顯的不同.
       EXW 是貨物在 "地上" 交貨, 裝車的作業是由買方負責, 萬一裝車過程掉在地上摔壞了, 賣方是可以不用負責
       賠嘗, 而買方仍然要支付貨款.
       FCA 則是剛好相反, 因為 "交貨" 是在 "裝上買方指定運送人運輸工具" . 因此, 裝車過程中摔壞了, 買方依約
      定可以不用支付貨款. 而賣方只能自認倒楣. 
   B.在指定地點, "準備卸貨" 交給買方運送人. 例如約定交貨地點是 基隆 中X貨櫃場; 桃園機場 華X倉儲.
       我有一個實例, 正X紙業, 工廠在苗X市, 廠區裝櫃後依約定叫拖車將重櫃運往基隆結關, 但路上發生翻車交通
       事故. 因是 FCA 基隆港第一貨櫃中心, 賣方並未與買方完成交貨作業, 所以賣方必需因為無法準時交貨而賠
       償買方損失.
       請您想想, 如果貿易條款改為 FCA 正X紙業苗X市廠區, 整個情況就會改變ㄛ~~~
      a.如果是賣方基於好心, 幫買方叫車, 但錢是買方付. 那麼拖車的運送契約就變成賣方與拖車簽定. 翻車損失將
        由賣方承擔.
      b.如果是買方自己叫拖車, 那麼就會變成買方負擔損失.

2.因為 FCA 適用在 國內交易與國貿交易, 所以, 如果買賣雙方在簽約時就應註明賣方要不要負責出口報關, 否則
   將來賣方可以不負責報關出口的費用與責任. 這些費用包括因報關而衍生的 稅賦  檢驗 等等.

3.FCA 約定交貨地點, 一般是在賣方或是出貨廠國家, 而非買方國家. 例如, 賣方營業處所在 台灣, 買方在 大陸, 我
  們不能將買賣合約寫成 FCA 上海港外高橋第三港區. 但如果是三角貿易, 出貨廠是在大陸, 那就可以簽定 FCA
  上海港外高橋第三港區.

4.買賣雙方應儘量在契約上寫明交貨的地點, 否則賣方可以依據自己的營業處所選定交貨地點. 例如, 賣方在台南,
   離高雄機場比較近, 桃園機場比較遠, 因此, 台南到高雄的卡車費比較便宜. 但是, 空運費方面, 高雄到香港比較
   貴, 桃園到香港比較便宜, 如果在高雄空運出口, 買方物流成本比較高.
   所以, 為避免將來糾紛, 買賣雙方應儘可能事先約定清楚.

5.如果買賣雙方有約定將來要出口的情況下, 基於上述 1.B.  賣方不需負責交貨給買方指定運送人之後的物流費
    用. 
   A.賣方只是 "準備" 卸貨, 而不是 "已經" 卸貨, 所以不需負責在此之後的物流費用.
   B.為求 FCA 精神, 我把台灣海空運出口費用區分如下:
      海運: 賣方負責 a.卡車運送到指定貨櫃場的費用.
                                 b.報關費及因報關而衍生的費用.
                                 c.安檢費.
                買方負責 a.吊(併)櫃費.
                                 b.封條費.
                                 c.文件費.
                                 d.訂艙費. (目前大陸還有在收本費用).
                                 e.海運費及海運附加費.

      空運: 賣方負責 a.卡車運送到指定貨櫃場的費用.
                                 b.報關費及因報關而衍生的費用.
                                 c.安檢費.
                                 d.海關鍵輸費 (連線費 傳輸費.....) EDI
                買方負責 a.倉租打盤.
                                 b.文件費.
                                 c.訂艙費. (目前大陸還有在收本費用).
                                 d.空運費及空運附加費 (MY XD).
                 PS.台灣空運習慣將報關文件費合併計算, 建議應在平等基礎上將費用分開計算.

6.賣方 "並無簽定運送契約" 的責任. 賣方僅僅是把貨物交給買方指定運送人就算完成交貨, 對於買方要如何處置
   之後的作業完全可以不用管.
   要知道, 如果是賣方與買方指定運送人簽定運送契約, 而且賣方沒有向買方及運送人聲明免責, 將來如果買方與
   運送人發生爭議, 則賣方就必須負責運送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7.關於訂艙(BOOKING) 這件事, 一定要特別注意.
   A.根據台灣的民法第268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 如果賣方幫買方 BOOKING, 萬一將來買方不付運費, 或是不要貨了, 賣方是要負責賠償運送人運費的.
   B.別以為只有台灣有規定, 根據大陸合同法第 65 條: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 121 條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
      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所以, 如果您是賣方, 千萬不要替買方訂艙. 如果買方要求, 則必需在買賣協議商寫清楚, 賣方不負責因訂艙而
      衍生的責任與費用. 在向運送人訂艙時也應向運送人聲明.

8.關於 保險 方面, 賣方只負責交貨前的貨物保全的責任, 也就是裝上買方指定運送人的車子, 或是運送到指定地點
   交付買方指定運送人, 就立即結束責任風險, 在此之後的保全工作全部都由買方負責.
   在這基礎上, 如果買方要自行購買保險的情況下, 賣方有義務提供出口報關文件供買方進行投保的工作.

9.因為FCA 在交貨給買方指定運送人的當時並無法取得 "提單" .  所以, 約定的交貨證明文件千萬不能是 提單
   , 而應改成其他可以立即取得的證明文件, 以免因交貨後, 買方因故沒有立即處置或運送人因故不能出具 "提單"
    而影響賣方向買方請求貨款的權力.
   10. FCA 是僅次於 EXW 對賣方有利的條款. 雖然那麼多對賣方有利的權責, 但實際執行上卻是賣方不懂得爭取
     有利條件, 或是含著眼淚帶著微笑默默承受一切風險, 亦或是受於買方訂單脅迫只好像吃黃蓮般的吞下.
     INCOTERMS 2010 並不是天條, 也不是定律, 更不是法律. 我要說的是, 這不能完全責怪買方不仁不義. 因
    為福利是爭取來的, 權益是創造出來的, 所有買賣之間的協議都是談出來的. 如果雙方認定成交的條款有不周延
    之處, 應該在協議上另外用文字補充明確寫清楚, 不能有灰色地帶, 否則將來被ㄠ就不能說對方如何如何, 只
    能自己搥心肝, 怪自己不懂國貿.  


由於將近二十年的職業生涯, 我看過太多慘痛案例, 在此有一衷心建議:  賣方貨交運送人之後立即失去 "控貨" 能
力, 如果賣方 沒有 100% 把握可以在交貨當下拿到貨款, 或是無法將 "應收貨款" 風險規避或轉嫁第三方, 建議不
要接受 INCOTERMS 2000 的 FOB or  INCOTERMS 2010 的 FCA 條款. 相信我, FOB 與 FCA 是所有條款中
最常發生 呆帳 壞帳 拖帳 詐欺 的案例. 可能您會不太舒服, 但我說的是真的, 以後, 有緣再與大家分享.


以上, 就是我對 FCA 的說明.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EXW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EXW

文章日期:2011-04-07 08:57


EXW 我們稱為 "工廠交貨" 條款,  也就是交貨地點是在賣方的指定地點, 這地點可以是賣方的工場 工廠 倉庫, 或是賣方的營業處所. 只要賣方在合約約定日期內通知買方, 就視為交貨.

本條款對賣方最有利, 對買方最不利, 是 "賣方市場" 最常用的條款之一. 因此, 江湖上經常會惹來一些紛爭, 更有一些讓人吐血的規定, 爾後如果要下這樣的條款, 或是接這樣的訂單, 勸君三思而為.

A.賣方與買方一定要當面點交才算是交貨嗎?
   不需要.
   1.根據 國貿條規 2010 EXW  A5 風險移轉中提到除外(B5)部份.
   2.再檢視 (B5)第二段, 如買方未依(B7)發出通知.....則買方自約定交貨日起...... 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所以, 理論上賣方只要滿足下列二個條件, 就視為賣方交貨:
   a.只要賣方在約定日期或期間內, 在指定或約定交貨地點交買方處置.
   b.賣方應以任何通知買方, 給予買方能夠接管所交付貨物的通知. 這些通知方式包括 傳真 書信 電子郵件 等等通
      知.

   但, 雖說條文所列如此, 實際執行上卻都會有所變化, 比較接近現況的是: 賣方點交買方或買方簽收之後才視為
   交貨. 因此, 我們才會建議買賣雙方應儘可能協議清楚.

   舉例,  2011/03/11 星期五上午賣方 E-MAIL 通知買方說: 仙台工廠生產完成, 我們已打包點數, 並依約做好交貨前品質檢驗. 請憑本通知書隨時可以前往取貨. 買方回覆 E-MAIL 並表示星期一上午前往提貨. 後來就發生  311 日本大地震, 貨物也因此全毀, 買方星期一根本提不到貨, 因此拒絕付款, 但是....
  3.根據 INCOTERMS 2010 所述, 賣方已完成交貨, 買方必需支付貨款.
  4.賣方信中提及交貨前相關作業已完成, 這些動作並不需要買方確認. 所以, 賣方並沒有違約.

   又舉例, 1995~1998 年間, 台灣有很多工廠在半夜就發生火災, 而大多以 "電線走火" 結案. 只要在起火前一刻, 賣方發出交貨通知給買方, 那怕是三更半夜都算 "視為交貨" . 賣方仍然可以向買方請求貨款, 而買方也會很有默契的向保險公司投保. 更神奇的是, 買方竟然是賣方的大陸獨資工廠. 話說到這兒, 天知道是不是真有那批貨已經生產完畢, 以及那批貨的真正價值.
   本案例是透過 "保險" 轉移風險, 是有效的避險方式之一. 而您 ~~~ 對 "保險" 了解多少呢? 有空, 有緣, 我會在以後與大家分享.


B.賣方要幫買方裝車嗎?
    不需要.
    那ㄢㄋㄟ ~~~ 難到買方自己去取貨, 還要自己找人搬上車??
    確實如此沒錯, 因為賣方交貨是在賣方營業處所, 而不是買方車上. 所以, 賣方並沒有責任幫買方裝車.
    如果您是買方也許會很不舒服, 但您是否想過, 如果賣方好心幫買方裝車, 結果把東西摔壞了, 或是貨物少裝了, 這是算誰的責任呢? 所以, 賣方應避免幫買方裝車, 而買方應自備人力或機力自行裝車. 如此才能避免糾紛.
   
    話雖如此, 執行上卻有不近人情之處. 所以基於買賣之誼, 比較人性的方法應為 -- 在買賣契約上約定:
    1.賣方負責裝上買方指定運送工具, 但不承擔責任與費用.
    2.賣方不負責裝上運輸工具後的點數作業.
    3.賣方不負責買方運輸工具的固定作業.

    不說您不知,  1995 年我在天津塘沽就親眼見到這種 EXW 交易方式, 當時, 全大陸瘋狂流行吃 "方便面" 就是台灣的泡麵啦~~~ , 其中最有名的兩支產品分別是 "統X" 以及 "康X傅" . 康X在天津開發區有一廠區, 當年我稚氣仍重, 每每經過開發區就看到一堆卡車在排隊, 車上還有幾個工人癡癡的等待, 好奇追問才知道天底下賣東西竟然可以這麼神氣:
    4.先到財務交錢開票(提貨單). 請注意, 先交錢, 看不到東西ㄛ~~~
    5.到倉庫去排隊. 請注意, 生產線不一定已經生產好, 而且把貨送到倉庫ㄛ~~~
    6.倉庫根據 "提貨單" 把貨備齊, 通知買方貨位, 讓買方自己提. 請注意, 如果買方沒在倉庫跟前, 就要重新排隊.
    7.買方車子開到定位, 然後就開始自己裝車. 請注意, 如果裝少了, 買方自己又沒發現, 只要一離開庫房, 賣方可是一點都不負責.  

C.買賣雙方點交數量是在買方車上完成.
    錯.
    賣方根本不用管買方裝了多少東西, 只要自己數好要給買方多少東西就可以. 當然在此之前, 如果雙方有約定交貨前必需做的檢驗 (品質 重量 ....), 賣方就應在此之前完成.
    這些作業僅僅局限於商品本身的數據, 而非將來買方要處置這批貨所需的行為或數據. 例如: 買方要把這批貨出口到X洲某個國家, 而該進口國要求商品要 SGS 檢驗. 這樣的行為對賣方來說是可以拒絕的. 應由買方自行負責.

D.賣方要負責出口報關及因報關而衍生的 "法定檢驗" 責任與費用 .
    不需要.
   EXW 交貨定義是在 "賣方" 營業處所 工場 工廠. 在交貨後的任何行為 (買方將來要出口或內銷) 與賣方 
一律無關. 因此, 這些因出口而衍生的費用賣方無需負責.
   EXW 也是賣方在 INCOTERMS 2000 or 2010 唯一不用負責出口國的報關工作的條款.

以上, 是  EXW 在各方面的真實情況, 如果您是買方, 可能會有些不舒服, 但我說的都是真的. 如果您希望平衡一下心情, 建議您修改為 FCA (FREE  CARRIER). 

也許您會說: 我們家現在也是用 EXW, 但跟我說的不一樣...
對我而言一點都不奇怪, 因為 INCOTERMS  既不是法律, 也不是定律, 更不是天條. 所有的條文解釋都會受到當地的習慣影響. 為避免爭議發生, 我們都會建議以文字補強, 這樣才是趨近於完美的買賣契約.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4/10

2010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 前言

啥!  INCOTERMS 2010  從 2011/01/01 開始使用???
FOB , 我都一直用在空運, 怎麼說不適用了呢?
CIF, 我也是常用, 怎麼現在也不能用在貨櫃運輸??
DDU, 雖然我很幹, 但也用了十年, 怎麼突然說不能用了???

天ㄚ!! 我怎那麼歹命, 年輕時不用功讀書, 對於 INCOTERMS 相關條款根本背不起來, 工作那麼多年, 好不容易把常用的條款給他有點搞清楚, 怎麼現在又要變了~~~~~

是的, 這是我聽過大多數人的心聲, 當我第一次聽到 INCOTERMS 2010 時我也與大家反應一樣, 都在海運業務中幹了將近 20 年, 現在還要重新背一些條款, 這對記憶嚴重退化的我得確造成困擾. 但畢竟這是吃飯的工具, 為了一家老小溫飽, 更為了廣大客群不要像我一樣一陣恐慌, 我開始接觸 INCOTERMS 2010 .

原以為在 維基百科 可以找得到, 原以為 各大網站可以搜得到, 但..... 我發現最原始的方法 -- 看書 上課 聽演講 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三, 幾次下來終於有所頓悟, INCOTERMS 2010 沒那麼機車ㄚ!!! 也沒那麼神秘耶~~~ 更沒那麼難懂ㄛ .

在 INCOTERMS 2000 中, 將 相關條款分為四組, 其中有只能用在海運的 只能用邊境的 只能用在碼頭的 都可以用的.... 太難懂也太難記.
E: EXW
C: CIF CIP CPT CFR
F: FOB FCA FAS
D: DDU DDP DES DEQ DAF

而 INCOTERMS 2010 , 則是在 2000 的四組基礎上區分為兩大類:
適用一切運輸的: 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適用在海運及內陸水運: FAS FOB CFR CIF

不同點在於:
1.CIF FOB 再次重申 僅適用於海運及內陸水運, 也就是不適用現行的空運與陸運.
2.DAT 取代 DEQ
3.DAP 取代 DAF DES DDU

上述那麼多, 夠嗆的吧 !
所以我將利用業餘之暇在網上分享所得, 希望與廣大的網上先進交流交流. 讓大家不要那麼恐慌, 並可以找到合適的 國貿條款, 為台灣國貿打拼!!

容我在此先向大家謝罪, 我是黑手出身, 唸的也不是本科, 會從事運輸更是陰錯陽差. 但是我熱愛國貿, 因為國貿, 讓我可以走出台灣黑水溝, 有機會到大陸打拼; 因為國貿, 讓我接觸到世界各地代理, 豐富我的人生觀. 所以, 諒我爾後的分享無法提供學者的理論, 也沒有專家的術語, 更沒有艱澀難懂的外語, 只能引用 "國際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發行的 "國貿條規 2010" ISBN/978-957-495-250-2  相關內容, 以及個人多年的實務經驗闡述 INCOTERMS 2010 各條款的精神. 請大家不要見笑!

不免俗的, 先向大家介紹 INCOTERMS 是啥? 請大家看看下圖, 是中文的, 我就不多說啥了.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2011/04/05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1日放假1天。
  二、春节:131日至26日放假调休,共7天。126日(星期日)、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5日放假,47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28日(星期日)、1011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31211